【朱律师普法讲堂】第21期:暴雨天不幸被广告牌砸中,找谁赔?法院:是谁的找谁!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8月27日讯 夏季不仅是天气炎热,还应当注意极端暴雨等自然灾害。前段时间,郑州大雨引发洪水,不少车辆被淹,人力物力都造成极大损失。如果因暴雨冲刷导致楼上广告牌掉落砸中行人,究竟算是天灾,还是人祸呢?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鲁网记者:
2020年6月28日18时许,朱某行至某社区观光电梯入口前时,被上方墙面掉落的一块广告牌砸伤,随即被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朱某于2020年7月13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1、左侧鼻骨骨折;2、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3、左侧鼻翼半撕脱伤;4、鼻背部皮肤裂伤;5、左侧胸部皮肤擦伤。某物业公司作为广场管理人垫付了朱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2020年10月22日,经鉴定,朱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导致张口受限I度的伤残等级程度系十级伤残,外伤康复费用预估为4000元,出院后的部分护理期综合评定为30日,朱某支付鉴定费2100元。后朱某起诉要求该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付原告朱某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7348.60元。
朱律师,您对此案怎么看?
朱正顺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社区及设备设施的管理人,应当检查并知晓小区及其设备设施的现状,若发现小区及其设备设施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缮。
鲁网记者:
朱律师,《民法典》中对于类似的情况还有其他规定吗?
朱正顺律师:
对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民法典》第十章中进行了详细规定,而且对于不同的损害进行了不同的责任划分。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特点为:1、致害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工作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2、致害形态为前述建筑物和物件发生了脱落、坠落;3、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置或管理瑕疵;4、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且其对造成损害的其他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物业管理公司,平时一定要加强各类维护,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律师简介: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临沂市政协委员、临沂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同时担任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由朱正顺律师带领的隆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知识宣讲、法律业务咨询与各类民商事案件承办,团队成员为:刘笑律师、徐蕾律师、陆琳律师、王旭律师、李岩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8366887307(王旭律师)、0539-8313877。
律所简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中央司法部备案成立的大型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一级管理人。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及辅助人员共计70余人,是临沂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已为临沂市辖区200余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该律所先后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并获得多项优秀荣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专业之心、做专业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法律责任,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本网记者)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23期:微信群里掀起骂战,群主不作为或将担责!2021-09-10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22期:孩子在“无证”幼儿园摔倒,责任如何划分?法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2021-09-03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20期:欠债还钱利息不明,借贷双方有争议,法院:还给借款人!2021-08-20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9期:以劳务关系规避劳动责任,法院:不支持!2021-08-13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8期:网红直播带货,与背后的公司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021-08-06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7期:员工主动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几招教你如何正确辞职!2021-07-30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6期: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侵权损害赔偿、工伤赔偿选哪个?法院:全都给!2021-07-23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5期:员工请辞半年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法院:支持!2021-07-19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4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赔付双倍工资,法院必然支持吗?2021-07-02
- 【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3期:暴力催收已经入刑,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宣判!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