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普法讲堂】第23期:微信群里掀起骂战,群主不作为或将担责!

2021-09-10 12:4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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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9月10日讯 在当今社会中,微信不但是大家交流沟通的工具,还是管理工作的工具。那么,如果大家在微信群中出现了激烈争执,甚至公开发布不当言论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作为微信群的管理者我们又该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今天我们从一正一反两个案例,具体了解一下。

  鲁网记者:有这样一则案例。A物业公司的员工李华(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一个小区微信群。但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群主李华除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然认为A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A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朱律师,您对此案怎么看?

  朱正顺律师:这个案子中,物业公司的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鲁网记者:我们来看一下第二个案例。B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林(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争论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孙小伊认为B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B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朱律师,您看这两个案子有什么异同?

  朱正顺律师:两起案例的相同点是:物业公司员工基于自己的职务建群,属于职务行为,那么相应的,对于群内的言论就应该有管理职责以及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两起案例的不同点是:群主有没有及时有效的制止群内的恶意辱骂言论,如果及时有效地制止了,那么群主显然尽到了管理职责以及注意义务;如果和案例一中的A物业公司一样,没有及时有效地制止以及处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持续公开长时间的进行恶意中伤的言论,那么A物业公司显然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另外,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路群体空间。”也就是说,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对于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也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律师简介: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临沂市政协委员、临沂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同时担任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由朱正顺律师带领的隆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知识宣讲、法律业务咨询与各类民商事案件承办,团队成员为:刘笑律师、徐蕾律师、陆琳律师、王旭律师、李岩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8366887307(王旭律师)、0539-8313877。

  律所简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中央司法部备案成立的大型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一级管理人。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及辅助人员共计70余人,是临沂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已为临沂市辖区200余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该律所先后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并获得多项优秀荣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专业之心、做专业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法律责任,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