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普法讲堂】第16期: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侵权损害赔偿、工伤赔偿选哪个?法院:全都给!

2021-07-23 11:1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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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新规新则及司法解释。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民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与鲁网携手合作,共同主办《朱律师普法讲堂》系列访谈栏目。

  栏目邀请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朱正顺律师,与鲁网记者展开深入对话,通过生动真实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网络购物、房屋买卖、财产继承、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帮助广大网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鲁网7月23日讯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引发工伤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例中,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员,也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之间分别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工伤赔偿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竞合又该如何维权呢?本期普法讲堂将通过一则案例,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鲁网记者:

  谭某是某县公路管理局职工,从事道路治超工作岗位。2016年6月,谭某在执行治超任务时,所乘坐车辆被他人车辆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事后,谭某依法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已作工伤认定,后谭某又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1月,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为八级伤残,谭某向该市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8月,工伤保险中心以交通事故已作出赔偿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谭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工伤保险中心作出的决定,并判令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其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495元。

  该市工伤保险中心辩称,按照法律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适用的是补差原则,谭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足额的赔偿,故工伤保险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是合法合理的。经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谭某部分诉讼请求,工伤保险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994元。

  朱律师,您对此案怎么看?

  朱正顺律师: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员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

  鲁网记者:

  朱律师,该案件中法院仅支持了部分诉求,并没有支持全部请求,这是为什么呢?另外,咱们一般认为民事赔偿中适用填平原则,为什么这个案件中受害人既获得了工伤赔偿也获得了侵权赔偿呢?

  朱正顺律师:

  首先,赔偿的具体数额是根据当地工资水平来计算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谭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其有权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获得民事赔偿后,而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外)。

  此外,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着其完成了补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发生工伤事故,都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未缴纳工伤保险,而由其单独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是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因此,本案并不违背“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准则。

  本案例中的法院采取了兼得模式,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值得借鉴。

  律师简介: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管委会主任,现任临沂市政协委员、临沂市青联常委、市青联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别主席。同时担任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由朱正顺律师带领的隆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知识宣讲、法律业务咨询与各类民商事案件承办,团队成员为:刘笑律师、徐蕾律师、陆琳律师、王旭律师、李岩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8366887307(王旭律师)、0539-8313877。

  律所简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中央司法部备案成立的大型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一级管理人。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及辅助人员共计70余人,是临沂地区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现已为临沂市辖区200余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该律所先后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临沂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并获得多项优秀荣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以专业之心、做专业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优秀的律师团队、良好的知识结构、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法律责任,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