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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临沂佰易理财起诉供应商要求返还30万策划费 两级法院审理均予驳回

2018-11-06 14:25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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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中约定招商风险双方共同承担,但在招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易公司)与供应商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奥公司)反目,将后者状告至法院,然而佰易理财的索赔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鲁网临沂11月6日讯 虽然合同中约定招商风险双方共同承担,但在招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临沂市佰易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易公司)与供应商广州蓝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蓝奥公司)反目,将后者状告至法院,然而佰易理财的索赔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6年11月22日,佰易公司与蓝奥公司签订《项目策划招商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或合同),委托蓝奥公司提供营销策划服务,佰易公司按约定需向蓝奥公司支付款项包括策划服务费、招商成果服务费等。其中,项目策划服务费用共计48.8万元,具体的服务内容为合同附件2所列的渠道招商系统(规划营销)落地服务方案。

  合同签订后,佰易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蓝奥公司支付部分策划服务费30万元。蓝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先后向佰易公司发送了招商推广网页文案、招商手册文案、招商策划工作成果工具包、修改后的招商落地系统的文案和设计稿等,佰易公司的授权代表徐某在相关文稿方案确认单上予以签字及盖公章确认。

  然而,自2017年2月招商成果服务正式启动后不到10个月,佰易公司因招商效果未达到预期欲解除与蓝奥公司之间的合作,并索要前期支付的策划服务费和相应损失。

  佰易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和2017年7月24日向蓝奥公司发送《限期履行合同通知书》和《关于要求限期提交招商相关材料的通知书》,通知先是要求蓝奥公司限期履行义务,后又称招商未见效果,视为蓝奥公司单方面违约,并要求解除合作、索要损失赔偿。对此,蓝奥公司也曾两次回函称,蓝奥公司不存在违约,佰易公司的经营风险应自行承担,损失不应由蓝奥公司负担。

  2017年8月3日,佰易公司向蓝奥公司发送了《解除合作协议及限期赔偿通知书》,认为蓝奥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确定的方案策划和招商义务,拖延交付相关资料,构成根本违约,给佰易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主张解除合同和索要相应赔偿。此后,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蓝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涉案合同是否予以解除。关于蓝奥公司是否违约,法院认为,首先,合同中有关费用的约定都明确表明诉争的30万元款项为策划服务费,并非佰易公司所主张的招商成果服务费,蓝奥公司已向佰易公司交付了策划服务的工作成果,佰易公司也予以盖章确认。其次,关于招商成果服务的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由于双方约定自行承担对于招商可能存在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且在正式启动招商不足十个月,佰易公司就向蓝奥公司发出要解除涉案合同的函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另外,关于涉案合同是否予以解除。法院认为,因蓝奥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佰易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于佰易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于2017年8月3日解除不予支持。但双方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故准许涉案合同于2018年4月25日予以解除。同时,基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效果,一审法院认定,佰易公司主张蓝奥公司退还30万元服务费缺乏事实与理由,并对佰易公司其他主张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佰易公司起诉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佰易公司以蓝奥公司提供的策划方案只是其提供素材的简单罗列、招商未见效果为由提出二审上诉,主张蓝奥公司返还策划服务费等。

  针对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蓝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30万元、利息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蓝奥公司已针对合同约定的策划服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30万元策划服务费无需返还;同时,招商成果与策划服务费并无关联性,所以对佰易公司以招商未见效果为由主张返还策划服务费予以驳回。最终,该案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王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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