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拆除41宗违法建设 对违建及时立案从严督办
鲁网临沂12月29日讯(记者 王雨 通讯员 臧德三)近日,记者从临沂兰山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该区根据全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要求,对治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依法拆除。目前,兰山区已累计拆除违法建设41宗、2.5万平方米。
在全面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兰山区结合正在开展的“两违双控”工作,共明确了七类违法建设、治理步骤及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该区设立了综合协调、申报整改、排查整治、政策法规、稳定保障五个工作组和四个督导组,相关部门集中办公,合力推进。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也成立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开展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同时,建立了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微信群,及时通报治理情况,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为确保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兰山区借助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宣传车等媒介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责任人先上门讲政策,在群众知法的基础上再进行执法。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依法能够整改的,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强制拆除。
为了更好地推进违建治理工作,兰山区召开了全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排查摸底培训会议,传达了《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邀请市城管局负责同志对全区镇街道(工业园区)、区直部门、建成区内村社区共计260余人进行了专题培训充分了解政策法规和方案细节。
同时,在全区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中积极开展摸排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违法建设治理举报电话,明确专人接听,积极落实相关情况。
据了解,本次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共涉及兰山区兰山街道、银雀山街道、金雀山街道、柳青街道及义堂镇五个镇街道,共计95个村社区。巡查过程中,将对违法情节严重、顶风抢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反响大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新增违建行为,将及时立案,从严督办查处。
政策解读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目标任务
按照“杜绝增量、削减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利用两年多的时间,深入开展城市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进一步提升违法建设防控水平,健全和完善整治工作长效机制,至2018年底,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城市居民生活更加安全、方便、舒适。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重点治理范围
各县区、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临沂境内铁路、公路沿线的违法建设。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具体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三)自行整改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四)集中处理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五)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的治理内容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七)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八)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规划条例》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第一部行政法规。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申请建设用地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并划拨土地,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1984年1月5日以后进行的各项建设,如果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
违法建设的
具体情形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该种情形的违法建设,又分两种情节。一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二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前者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处以罚款;后者应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
1、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4、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5、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情形:
1、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违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
3、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或者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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