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2名醉酒驾驶人被重罚

2016-12-09 09:1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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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临沂12月9日讯(记者 程宇 通讯员 于松果 庞涛)12月7日,沂水县2名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驾驶证被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2月1日19时55分许,临朐县冶源镇某村驾驶冯某某驾驶号牌为鲁VXXX8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马站镇皮毛城出来,行驶到吴家庄村路段时,因饮酒驾驶被马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198.4mg/100ml。后经临沂市公安局酒精检验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11月2日15时10分许,沂水县某村驾驶人黄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QXXX75的微型普通货车沿沂水县长安路行驶至乐福记食品厂附近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3.0mg/100ml。后经临沂市公安局检验鉴定,黄松体内酒精含量为184.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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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