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2人被临沂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鲁网4月27日讯 一货车司机罗某某从中高风险地区入临,故意隐瞒行程、欺骗疫情防控检查人员,货车司机雇主李某某明知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仍联系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罗某某等人驾车进入临沂兰山区,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恶劣影响,已经涉嫌犯罪。4月12日,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对罗某某、李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4月份以来,罗某某驾驶大货车在入临过程中,故意隐瞒多次往返中高风险地区行程,并出示虚假信息,欺骗疫情防控检查人员,后被确定为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作为雇主的李某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联系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罗某某等人驾车进入兰山,不按规定提前报备、不告知司机具体防疫流程、不按要求进行接驳。
兰山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七中队指导员史丽丽说,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2年4月12日,兰山公安分局依法对嫌疑人罗某某、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律师王建伟表示,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来人提前报备行程。对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兰山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七中队中队长王文亮说。(通讯员 张娜)
责任编辑: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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