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来了 4月1日起施行
鲁网4月6日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快清理“失联”“僵尸”“死亡”市场主体,更大限度释放创业创新活力,结合临沂市河东区实际,制定了《河东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三章十六条,由总则、退出程序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市场主体范围。《办法》适用于在河东区登记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强制退出。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职权注销。
基本原则。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按照风险可控、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畅通救济途径的原则进行。
退出程序。除名:1.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2.登记机关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拟除名名单,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形的除外。3.对被作出除名决定的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对外公示。4.市场主体被除名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职权注销:1.登记机关依职权拟对市场主体注销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河东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期内,登记机关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人民法院、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征询市场主体是否涉及有效期内商标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有效期内著作权、不动产权利登记、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欠缴医疗保险、欠缴住房公积金、欠缴税款及未结涉税事项、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贷款、资金异常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2.公告期届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在被注销公告期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被依职权注销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清算义务不变。(通讯员 刘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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