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首家市场主体按下“暂停”键 办理“歇业”备案登记
鲁网3月11日讯 3月9日上午,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开办窗口,临沂堡珍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女士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刚刚办好的公司歇业备案通知书。这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后,费县首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的市场主体。
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3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歇业备案并不意味着被注销,而是“停机保号”,是允许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给发展困难的企业提供喘息休整的机会,有利于助企纾困,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围绕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歇业及注销的全生命周期,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据了解,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均可办理歇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通讯员 钟姗姗 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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