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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宗典型案例

2022-03-27 11:2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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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7日讯 2021年,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受理群众举报381件,已办结378件,同比减少52.61%。

  举报热点主要集中在广告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食品问题等,其中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占举报总量的67.87%,排名第一。消费者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有:经营者售卖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商品;商家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广告以虚假或者使用绝对性用语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等行为。现选取十宗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告。

  1、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6月3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南县某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部分大桶水外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据当事人陈述,涉案违法行为是因为各个销售点回收的不同厂家的水桶返厂后,由于工人疏忽大意没有清理干净其他厂家的标签造成的。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某饰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1年5月13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莒南县某饰品店经营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7盒。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3、某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0年11月11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莒南县某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小白菜依法进行采样(抽样单编号:NCP20371300410654518)。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某医疗美容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12月1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莒南县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在二楼手术室货柜内发现有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1盒,标识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15241009,标识使用期限2020.03,发现有鲁福外科纱布敷料(纱布块),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82640308,标识有限期至2020年10月。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5、某蛋糕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1年5月11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莒南县某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操作台货架上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部分食品原料原味肉松、蟹黄味肉酥、荔枝味浓浆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6、某置业公司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案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线索依法对莒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其开发建设的某房地产项目的售楼广告宣传彩页中,部分使用了“跻身城市高铁经济圈,先享城市发展成果,畅享高铁时代红利”的文字描述,并以地理位置图的形式在其某房地产项目的周围标注了“县政府”、“兰花河湿地公园”、“玉泉河湿地公园”、“购物中心”、“体育中心”、“蓝海大酒店”等名称内容,而以上项目是规划项目,目前还未建设,但当事人皆未在彩页宣传中予以注明。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多项商业及其他市政条件而未注明规划或者建设中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7、化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当事人化某于2020年9月份以每箱145元的价格购进了6箱(12瓶/箱、酒精度42%、净含量500ml/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批号是:202007082 03-A-71,至2021年6月2日以15元的价格销售了18瓶,有4箱于4月份以每箱价格142元的价格销售给了莒南县岭泉镇某百货超市,因是个人经营也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其余18瓶销售去向无法查清。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结论为:当事人化某经销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侵犯了该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冒用了该厂厂名厂址,属假冒产品。当事人没有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购进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合法来源,违法经营额共计910.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陈酿白酒、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8、某餐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鸡蛋案

  2021年8月1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某餐馆采购的鲜鸡蛋进行采样。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上级供货商,该局依法进行追溯,做到案件闭环。

  9、某食品公司在快手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1月1日,当事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平台首页通过短视频进行广告宣传,短视频内容有:“来我直播间,只要你关注我,每人都送零食大礼包一份,不用抢每人都有,而加入瘦瘦粉丝团我每人都送5G手机一部或五十寸防爆液晶电视一台,酒吧里的¥8888一套的起泡酒在我直播间也只要两位数秒给你们……”等内容,经调查,实际情况为消费者在关注其快手号加为粉丝团后,在购买800元产品达到10级粉丝后,才能获得5G手机一部或五十寸防爆液晶电视一台,并非加入瘦瘦粉丝团就每人都有,酒吧里的¥8888一套的起泡酒只是样品并没有两位数秒给粉丝的销售记录,广告内容虚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某食品公司入网经营食品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2021年4月29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坚果燕麦酥时,其网店产品销售页面标示“低脂”,经现场检查该坚果燕麦酥产品不符合低脂肪标准(低脂肪含量≤3g/100g固体),其实际的产品标签也未标识“低脂”等的含量声称,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执法人员依据《责令改正通知书》,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坚果燕麦酥时,其网店产品销售页面仍然标示“低脂”,未按照改正内容及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经营网络食品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讯员 韩秀美)

责任编辑: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