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 否则通报批评

2018-01-30 10:01:00 来源:沂蒙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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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临沂市政府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而未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介绍,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临沂市全面深化改革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 年)》、《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

  《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起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五)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六)其他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事先向人大代表提供相关参阅材料,提前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电话征询、信函、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人大代表的性别、年龄、地域、学历、专业、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征求意见的人大代表。

  记者 付茜

责任编辑: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