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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沂|莒南县郑家庄种植合作社斥巨资建设优质示范项目  相关部门拒绝验收付款

2022-07-29 14:55:2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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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9日讯  2018年,莒南县郑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准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即建设“莒南县优质榛子种植示范项目”,为此该合作社于当年10月30日向原莒南县林业局提交申请,该申请后得到原莒南县林业局同意“先建后补”的批复,谁料想该合作社斥巨资建成后,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认账,拒绝进行验收并支付补助资金。

  合作社自筹资金四百余万建设榛子示范园 

  提起莒南县郑家庄的优质榛子示范项目,还得从该县当年的“莒南县优质板栗种植示范项目”说起。

  2015 年,莒南县向上级争取了“莒南县优质板栗种植示范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210 万元,该项目未实施。

  2017 年 7 月31 日,莒南县林业局、莒南县财政局联合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行文《关于莒南县优质板栗示范项目验收情况的报告》(莒南林字[2017]32 号),建议终止 2015 年度莒南县优质板栗示范园项目。

  2017 年 10 月 31 日,莒南县林业局、莒南县财政局联合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行文《关于运用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终止项目资金建设榛子示范园的请示》(莒南林呈字[2017]2 号),拟将被省财政厅、林业厅组织绩效评估后按项目终止处理的“莒南县优质板栗示范项目”上级扶持资金 210 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拟由临沂泰兴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在建设 800 亩优质榛子种植示范项目。

  2018年10月30日,郑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原莒南县林业局提交《关于“莒南县优质榛子种植示范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莒南县优质榛子种植示范项目”,并附有其委托临沂市林业检测规划站制作的《莒南县优质榛子种植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2018年12月3日,原莒南县林业局作出莒南林字〔2018〕40 号《关于同意建设<莒南县优质榛子种植示范项目>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郑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先建后补”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从郑家庄合作社负责人出了解到,这项目投资当初估算为“本项目估计总投资 421.8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405 万元,其他费用 16.8 万元;工程投资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150.0 万元,省、市财政配套资金 60.0 万元,合作社自筹资金 211.8 万元。

  建成后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拒不验收、拒绝补助

  2019年底,该项目如约完成施工,但在郑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向莒南县林业发展中心(原林业局)申请验收时遇到了麻烦。

  该中心以多种理由拒绝对该项目进行验收。2020年初突发疫情,郑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暂时没能继续要求验收。待疫情结束后,合作社经多次申请,仍然遭到该中心拒绝。

  从合作社提供的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获悉,该局拒绝验收的理由是原林业局终止原优质板栗示范园项目报告、运用原争取的上级资金发展榛子示范园请示、原林业局批复等未查明具体行文科室或者行文责任人。二是该项目的批准决策不符合单位“三重一大”相关要求。三是该项目未在农发机构备案,农发机构、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没有接到对项目监管要求。四是该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存在部分重合。综上原因决定不予验收。

  然而,就是一个在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眼里各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却在2019 年 3 月,莒南县委、县政府将“莒南县优质榛子种植示范项目”列为 2019 年度全县“十线百项”重点工作落实推进。

  2020 年 8 月 12 日,莒南县人民政府出具莒南政信复撤字[2020]18 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决定撤销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2020 年 7 月 8 日做出的答复意见书(莒南林信字[2020]16 号)。认为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告知信访事项复查的途径存在明显不当。

  法院认定拒不验收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多次申请验收无望,2021年底莒南县郑家庄种植专业合作社一纸诉状将莒南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告上法庭,希望莒南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能够履行自己职责并支付相应补助资金,以便能更好地支撑合作社运转。

  该案目前已审理结束,记者从判决书获悉,原莒南县林业局对案涉项目作出行政批复,同意“先建后补”,系行政允诺。该允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即产生相应的信赖利益,案涉行政批复即转化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免除。被告辩称案涉项目在批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监管缺失,农发林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落实,不是免除其法定职责的合法依据。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规发〔2012〕245 号)(2012年10月16日发布、2019年3月1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 8 号将其废止)规定,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同级农发机构负责农发林业项目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农发机构主动协调,做好项目的验收、审计、财政补助资金的核定工作。由上可知,案涉项目管理是原莒南县林业局的行政事权。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其允诺的“先建后补”的法定职责,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后经法院判决,被告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规定要求,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多少财政补助资金的行政处理决定。(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