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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物件”换来10余万元经济补偿

2025-02-08 10:06:2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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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7日讯 一个在制衣厂工作了20多年的女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下达仲裁书后,该女工不服公司不给补偿的仲裁结果,上诉至经开法院。临沂经开法院根据一张饭票和一张发黄的照片,推翻了该案的仲裁结果,还女工一个公道。

  2003年,张娟通过校园招工的方式,被某制衣厂招聘为工人。先后从事技工、检验员、段长,车间主任、品控部经理等职务,一干就是20年。

  2023年,张娟因厂子严重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没有节假日、不完整缴社保等原因,被迫向厂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她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仲裁,要求制衣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仲裁部门在调查中认定,被告制衣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12年1月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前不可能与原告张娟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仲裁结果,张娟不服,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辩说自己属于校园招工,在2003年就是制衣厂的工人,怎么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呢?公司属于制衣厂的母公司,理应承担其经济补偿金。

  “你认真回忆一下,手里还有没有2012年1月之前在制衣厂工作的证据。”经开法院综合审判庭的法官刘彦东向张娟提示道:“比如你们开会的记录、工作的照片等‘老物件’,你既然在那里工作了那么多年,不会找不到证据的!”

  此话对张娟来说,无异于是明人指路。回到家里后,一家人翻箱倒柜,终于在一个盛满了废纸的箱子里,翻出了一张刚入职制衣厂的培训合影和三张食堂的饭票。

  虽然这几张饭票字迹已经斑驳、照片已经泛黄,但制衣厂的名称依然可见。在开庭的那一天,她当众展示,致使被告哑口无言,案子一下子翻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制衣公司支付张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2479.5元、支付防暑降温费1440元。如果未在限期内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讯员 淑梅 海萍)

责任编辑: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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