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建工律师袁震:一份“临时签证”引发多年诉讼,最终追回百万工程款

2026-06-03 11:01:52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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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3日讯 一份施工过程中签下的临时变更签证,是否意味着工程款已经“最终结算”?围绕这一焦点问题,临沂某医院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展开了一场历时数年、辗转多个法律程序的诉讼拉锯。在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后,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临时性签证不具有最终结算效力,医院成功追回此前超出最终结算金额支付的逾百万元工程款。

  据了解,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临沂某医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施工期间,因空调、通风工程发生变更,施工方向医院提交了变更签证,双方对变更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该签证不仅载明了具体工程量,还明确了对应价款。

  工程完工后,双方围绕签证金额是否属于最终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医院方面认为,涉案项目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工程价款仍需经过正式结算及财政审计程序确认,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仅属于阶段性、临时性确认,并不当然具有最终结算效力;而建设工程公司则主张,既然双方已经在签证中确认工程量及金额,医院就应按签证金额直接支付。

  随后,建设工程公司将医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医院依据生效判决支付了相关工程款,其中超出最终结算金额部分达1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医院委托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袁震律师依法申请再审。接受委托后,袁震律师通过梳理工程资料、合同约定及签证形成过程,精准抓住案件核心争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签证是否具有最终结算性质。

  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律师,袁震凭借多年办案经验,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他认为,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签证文件,本质上属于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固定施工事实、变更内容及现场工程量,并不当然等同于双方最终工程结算结果。尤其在财政投资项目中,最终工程价款仍应以完整结算及审计结果为准。

  虽然中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但在裁定中认可了袁震律师关于“临时性签证不具有最终结算效力”的核心观点,并明确指出,若最终结算金额低于原审判决金额,医院可依法另行主张返还超付部分款项。这一裁定,也为案件后续维权留下了关键突破口。

  随后,袁震律师依据中院再审裁定及最终结算报告,代理医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建设工程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医院的诉讼请求,判决建设工程公司返还超出最终结算金额部分的工程款。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结束。建设工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案由系不当得利纠纷,但案件本质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最终以程序性理由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面对复杂局面,袁震律师继续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抗诉条件,并专门召开庭审会,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案件抗诉后,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历经一审、再审、抗诉、再审理、二审等多个程序后,案件终于重新回到实体争议本身。重新审理过程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医院及袁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签证不具有最终结算效力,涉案工程款应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案件审理期间,袁震律师积极推动工程造价鉴定,对工程量、变更内容及计价依据进行全面审核,在鉴定过程中依法核减了大量不合理工程量及对应价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医院诉讼请求。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该案历时数年,几乎走遍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全部法定程序。从最初一审败诉,到再审突破、检察抗诉、发回重审,再到最终胜诉,不仅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反映出律师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对核心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握与持续坚守。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签证文件,应结合合同约定、签署背景、项目性质及后续结算程序综合认定其法律效力,不能简单等同于最终工程结算结果。特别是在财政投资项目中,依法审计、规范结算仍是工程价款最终确认的重要依据。本案最终裁判结果,也为类似建设工程争议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震:18396737579。(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