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检察机关开展“为蓝天助力与河(湖)长同行”检察专项行动

2019-03-21 16:2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临沂321日讯(记者 安娜) 3月21日,记者从全市检察机关“为蓝天助力,与河(湖)长同行”检察专项行动部署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将围绕市委部署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和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临沂市开展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这次检察专项活动的重点领域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水污染防治领域、环境执法领域,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严”字当头,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有关部门不移送犯罪线索的,检察机关依法督促移送;对于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沟通,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怠于监管的,及时提出整改的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通过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或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环境侵权责任;对于经诉前程序后,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仍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提起公益诉讼后,加强跟进监督,确保违法行为人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确保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完善重点打击、综合整治、修复补偿“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引导或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等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切实加强生态修复。

   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马大青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马大青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冶炼成铅锭进行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支付处置费用37.3万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受污染土壤处置费用约为28.3万元。马大青等人实施的非法炼铅行为,严重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2018年3月23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就马大青等人污染环境一案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7.3万元;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若不能恢复土地原状,支付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万元。

  2018年5月18日,兰陵县院检察长孙德茜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兰陵县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部分驻兰陵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部分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2018年9月19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全省首例土壤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该案由法检两院主要负责人亲自主审和支持起诉,体现了检法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信心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断。通过该案的审理,也呼吁大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让全社会携起手来,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2、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诉郭峰、刘守前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刘守前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院内私自开办电镀加工厂从事非法电镀业务,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院外东侧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后发生外溢致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污染,经鉴定评估,郭峰、刘守前污染行为造成的可量化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2.4万元。2016年2月,蒙阴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决刘守前、郭峰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经向临沂市民政局查询,试点期间临沂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2016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峰、刘守前对受污染的土地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4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1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临沂市院与蒙阴县院上下联动,发挥检察一体化效能,在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强调要对受损害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更要求无法修复时应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大大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也提升了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