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房屋买方延期付首付款 卖方可解除合同吗

2017-11-13 10:16:00 来源:沂蒙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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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临沂汪先生和李先生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汪先生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先生,房屋合同价款56万元,家电等配套设施作价7万元,成交价总计63万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当日,李先生向汪先生支付定金3万元,2016年12月底前支付购房首付款23万元,房屋解抵押、银行批贷后,双方即可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日款项付清。合同还约定如果李先生逾期履行支付首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汪先生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履行支付首付款超过15日,则构成根本违约,汪先生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先生支付给汪先生定金3万元。由于贷款还未批准,李先生未在2016年12月底前支付首付款。今年2月份,在收到银行贷款批准的通知后,李先生立即通知汪先生要求支付首付。汪先生表示其已出发,不在本地,等回来再办理。谁知4月份,李先生再次与汪先生商谈合同履行问题时,汪先生却表示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李先生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以弥补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汪先生以李先生得知批贷后,未积极办理过户,故意拖延过户且逾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超过15日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其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贷款已获批,李先生则不同意解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李先生来电咨询,这种买方延期付首付款的,卖方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约定就要遵守,合同成立生效后,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从违约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本案中,李先生虽然迟延支付,但其表示愿意支付首付款,因此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卖方诉讼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而买方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法院通常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会综合评估卖方的损失,判决买方一定费用的违约金。

  记者 赵泽军 整理

责任编辑: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