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将至物价部门发提醒 景点不得擅自涨价

2017-09-27 10:34:00 来源:沂蒙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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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中秋假日将至,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临沂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国庆、中秋期间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引导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物价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商超、网商:不得虚假优惠折价

  市物价部门提醒告诫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有偿服务收费等有关情况,禁止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特别是开展促销活动中,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提高价格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价、虚构原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必须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允许任何经营者不履行价格承诺,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允许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如实标明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行为。

  客运单位、景点:不得擅自涨价

  市物价部门告诫各客运公司、车站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做好票价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在醒目位置标明自愿购买保险,严禁强制搭售保险,严禁趁节日之机搭车乱收费、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不允许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经营单位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行为;不允许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及服务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各旅行社、旅游景点和景区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规定。政府定价的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旅游购物店不得串通涨价、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不得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合同中的价格约定。

  各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执行国家减免通行费政策以及节假日小型客车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服务行业: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费用

  告诫各餐饮业、洗车场、家政服务、美容美发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明码标价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各房地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将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记者 王泓钧

责任编辑: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