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国华新城认购协议书部分条款涉嫌违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立案调查

2020-01-07 16: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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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7日讯  1月2日,市民肖女士(化名)向鲁网记者反馈,临沂罗庄区国华新城楼盘的认购协议书部分条款涉嫌侵犯购房人权利。记者向国华新城开发商提出采访请求,遭开发商拒绝接受采访。

  买房人:楼盘所有宣传资料不列入协议或合同均不作要约

  在这个地产商品化的时代,购房人对楼盘的了解,基本上都来自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做出购房意愿,也多是基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

  肖女士决定购买国华新城的公寓,也是基于开发商宣传购买该公寓可以上临沂四十中。“本来我是相信的,但有了他们楼盘不是学区房的舆情后,我也有点犹豫了”,肖女士告诉记者。

  肖女士介绍,在看了相关舆情后,又具体细读了一遍认购协议书,更感觉国华新城公寓的学区宣传有问题。

  记者从肖女士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上看到,第六条特别约定的第二款写着,“关于本项目的售楼书、模型、售楼广告、户型图、效果图、路牌广告、影音广告、文字宣传、多媒体等宣传资料或样板房及现场展示物品等所有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明示的内容、标准等不构成甲方的要约,不作为认购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相关数据、资料、图片等内容以甲乙双方书面协议确认为准”

  “有关学区的约定,他们的销售人员明确告诉我不能体现在协议中,但他们的认购协议书又写着所有宣传资料不作为认购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这不就等于是有关学区房的宣传基本上就是无效了嘛”,肖女士告诉记者。

  “但我要是退房的话我就要损失1万块钱,因为他们在认购协议书里已将我交的钱默认为‘定金’,感觉这国华新城就是在套路我们买房的”,肖女士说。

  开发商:以无事由接受采访拒绝解释

  对于学区房的宣传是否有效?如果无效那又否能顺利退款?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前往罗庄区国华新城售楼处进一步了解。

  1月2日上午,记者在国华新城售楼处见到了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将上述疑问告知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希望就认购协议书的内容了解一些情况。

  在等了约半个小时后,现场销售的一刘姓工作人员告知记者,开发商不接受采访,因为无事由接受采访。

  对于购房者的问题,建议购房者走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在售楼处等候回复的间隙,偶遇市民程女士也要求退房。记者向其了解获悉,自己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买了所谓的“双气房”,后来才得知所谓的“双气”是煤气和空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天然气和暖气。 

  律师说法:认购协议书部分内容涉嫌侵犯买房人权利 

  随后,记者就国华新城认购协议书的部分条款咨询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淑明。杜淑明在看过认购协议书后表示;“第五条不签约视为买方违约,定金不返还的约定,属于涉嫌格式条款,因为签不签约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对于房屋的交房日期等等进行磋商,这种条款限制了买方平等磋商的权利”。

  “对于消费者质疑的那个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否涉嫌格式条款,还需要买方举证”,杜淑明认为。

  对于特别约定中的第二款内容,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不列入协议或合同不构成开发商的要约,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冠玖认为不太合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对于学区房的宣传,可以说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该认为是要约”,刘冠玖说。

  部门声音:针对开发商的认购协议书涉嫌违法情况已立案调查

  1月2日上午,记者带着认购协议书前往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采访。

  不列入协议或合同的宣传资料,到底该不该作为要约?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开发商应该对所有的宣传资料负责。

  对于国华新城认购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已知晓相关情况。1月7日上午,记者再次致电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以对其认购协议书涉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正式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