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家中酒后意外摔倒致死 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拒赔

2019-07-01 13:3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临沂7月1日讯 费县男子王某在向银行借款时同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内王某于家中意外摔倒致死,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以其酒后摔倒致死为由拒赔,两审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均败诉。 

  男子贷款时同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从判决书获悉,2017年10月28日,借款人王某与贷款人山东费县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短期贷款,借款金额为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6日。刘某、刘某某、李某、葛某作为债务人王某的该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费县某银行依约于2017年10月28日向借款人王某发放借款5万元,贷转存凭证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8日,月利率为11.31‰。 

  2017年10月29日借款人王某在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18日,保险金额5万元,第一保险受益人为费县某银行。 

  据了解,银行要求借款人王某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王某自身出现意外事故致使残疾或死亡,还贷能力严重下降时,能够规避风险,保证收回贷款。 

  保险期内投保人家中意外摔倒致死 

  就在保险生效后的第5个月内,也就是2018年2月17日,借款人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 

  记者从判决书中获悉,在费县公安局南张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记载“王某在家中酒后意外死亡,经查系意外死亡”,费县南张庄乡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亦载明“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脑出血”。 

  经法院审理认为,庭审中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充分证明了王某死亡的原因系突然的、非本意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以饮酒后摔倒致死为由拒赔 

  在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费县某银行曾要求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及担保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遭到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拒绝。 

  庭审中,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辩称,根据《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2.1(7)约定“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认为,该条款明确约定是“影响”,没有约定是直接死亡的原因。被保险人王某因喝酒后摔倒诱发急性脑出血死亡,此情形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 

  两审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均败诉 

  一审时,经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王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在家中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系意外、突发的、非本意的死亡,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 

  贷款人费县某银行作为约定的第一受益人,要求保险人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理赔被保险人王某死亡时未能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总额在保险金额50000元范围内的保险金,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本并应在收到受益人赔付请求后及时作出核定,并支付保险金,其在受益人提出请求后至今未予理赔,应赔偿受益人费县某银行因此受到的损失,酌定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应自王某死亡30日后起支付保险金额相应的银行利息。 

  费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人保财险临沂分公司向临沂市中院提出上诉,并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二审中,当事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王某意外身故证明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中保险内容中约定赔付的条件“意外身故”相符合,故王某的意外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上诉人认为应予免责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王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