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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郯城街道强拆鸭棚被判违法 判赔金额未定又进行两次强拆

2018-08-06 17:49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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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杜学仁的状告郯城街道强拆鸭棚的判决书下来了。郯城街道的强拆行为被判违法,并责令判赔59万余元。

  鲁网临沂8月6日讯(记者 杨成喜 见习记者 董良安) 2016年12月,杜学仁的状告郯城街道强拆鸭棚的判决书下来了。郯城街道的强拆行为被判违法,并责令判赔59万余元。

  

  街道强拆鸭棚被判违法

  2015年9月16日,郯城街道办对杜学仁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对其鸭棚予以强制拆除。

  随后,杜学仁一纸诉状将郯城街道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郯城街道赔偿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15年5月31日,郯城街道办曾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于2015年9月20日前对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

  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记者从临沂中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中获悉,上述郯城街道办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已送达给杜学仁。

  不仅如此,在杜学仁状告郯城街道的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不仅认为郯城街道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前不仅没有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且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时尚处于杜学仁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决定告知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而郯城街道作出强制拆除的行为时距离其发出的决定书日期尚不足4个月。

  故一审中郯城街道败诉,并被判赔偿杜学仁赔偿金596280元。

  街道不满赔偿金额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郯城街道因对赔偿金额不认可以及涉案鸭棚为违章建筑不应予以赔付等理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经临沂中院审理认为,郯城街道在强制拆除鸭棚的过程中,因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行政复议等权利。

  同时,中院认为,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应当按照基本合理费用进行计赔。

  在中院的审理中,杜学仁委托临沂市正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鸭棚损失进行了评估,但该评估报告中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对被拆除鸭棚的基本合理费用是依何种标准计算,因此认定该评估报告作为杜学仁合理损失的依据不足,故该案被中院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该案被发回重审后,在郯城街道及杜学仁等一众当事人的共同见证下,双方通过抓阄,选出了一个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杜学仁的损失重新进行评估。

  但因迟迟未见有人付评估所需费用而无法出具评估报告,该案无法进入重审程序,案件一直拖到现在无法结案。

  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淑明采访中告诉记者,原则上镇政府重新申请鉴定,其鉴定费用则由镇政府出,但如果鉴定结果改动较大就由当事人出。

  法律程序未完又遭两次强拆

  2018年4月12日,杜学仁家里的另一处鸭棚又遭遇强拆。据杜学仁儿子杜玉龙介绍,4月12日强拆时天正下着小雨。

  这一次强拆,拆除了13间小屋以及办公室,还有杜学仁一家用来孵化小鸭的孵化间。

  采访中,杜玉龙告诉记者,此次强拆时,还有两辆未悬挂牌照的机动车辆出现,将自己的妻子、母亲、大女儿等人带上车后被强行带往马陵山地区。

  再被送回时,其母亲身上又被殴打痕迹,杜玉龙不得不将母亲送往医院治疗。

  三个月后的7月27日,一次规模更大的拆迁队伍来到杜学仁家的鸭棚处,强行推到了院墙及损毁了已种植十余年的大树。

  据杜玉龙回忆,此次强拆是由镇上的拆迁办主任徐勤坤带队,郯城街道办副镇长徐西华(后经了解其职务实为郯城街道宣传委员)及社区书记带头。

  当天的拆迁发生于上午11点左右,拆迁过程中还将自己、刘金龙、刘金平、杜学爱、邵常中等人打伤。

  

  从邵常中7月29日的影像科检查报告中看到,他被诊断为左肺上叶挫伤,左侧第六肋骨骨折。

  当时上午11点左右,杜玉龙及其女儿因为强拆曾多次报警,8月2日,记者来到案发时的辖区派出所南关派出所,该所值班人员于7月27日曾到达拆迁现场,他向记者证实当天杜玉龙等人确实因为强拆一事报过警。

  宣传委员称不知情需要再打听打听

  8月2日,记者陪同杜玉龙到郯城街道办事处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郯城街道办在了解到记者来意后表示需要记者和郯城县委宣传部联系,联系宣传部后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具体问题还需向街道办了解,并向记者提供了郯城街道办宣传委员徐西华的电话。

  电话中,徐西华针对重审时评估费用该谁出的问题表示不太清楚,法律程序未走完时再次发生强拆的情况还需要再打听打听。

  对于2018年4月份和7月份发生的强拆时打人的问题,徐西华则在电话中坚决否认。截止当日记者离开郯城时,仍未接到宣传委员或郯城街道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应。

  8月3日,记者曾多次致电徐西华了解情况,除一次尚在通话中外,其余均是无人接听,将采访内容通过短信发送至徐西华手机上,也未获得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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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王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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