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人因环境违法被公诉
近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污染环境的侵权案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刘守前在未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和无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用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村民刘少平的院落私自开办电镀加工厂,将未经处置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外私挖的渗坑内并外溢。
2015年4月,经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中的铜、镍指标均明显超过《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超标倍数分别为835倍、24.6倍。2015年6月,经委托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院外东侧渗坑内水样中铜含量为38.5mg/L、镍含量为15.0mg/L,分别超《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76倍、29倍。郭峰、刘守前违法排污行为造成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西农田耕地、水体被污染,周围土地严重金属化,不再适合耕种,产生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计62.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
经调查,辖区内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张慧
责任编辑:王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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