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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执行经济适用房收费减半

2008-5-4 8:38:16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朱一彬 江国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首次明确统一为每件550元。
   
    该通知将于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指出,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通知增加了对农民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其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通知还指出,房屋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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